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保险行业自律性管理,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高行业地位,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协会会员单位和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自律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自律制度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江门市保险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行业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保险经营服务、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
准和有关规定,遵纪守法,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
第五条 严格用工制度,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第六条 建立完善公司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七条 协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依法办会,合规运作。
第三章 诚信执业
第八条 提倡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产品、服务创新,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条 树立求真务实精神,重合同,讲信誉,反对一切欺诈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
第十一条 提倡行业内开展交流协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团结和谐精神,共同树立良好行业道德风尚和经营作风。
第十二条 以服务求效益,以诚信求发展,努力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坚决反对一切损害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1.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2.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3. 协会的重要事项、重大活动;
4.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渠道
1.会员大会;
2. 理事会;
3.正式文件;
4. 宣传刊物;
5.短信平台;
6. 协会网站;
7.公共媒体。
第五章 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 提高文明经营要求、自觉规范企业行为,处处讲求行业集体信誉,注重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公平竞争的原则,反对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十七条 投标项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它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行贿或者回扣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低于成本报价投标的;
(五)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十八条 杜绝用不正当的手段,诋毁同行,损害同行的名誉。
第十九条 开展宣传要客观、不得进行夸张宣传、片面宣传、虚假宣传、比较宣传。
第二十条 提倡行业内企业加强交流协作,共享资源,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
第六章 奖励惩戒
第二十一条 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自律公约的实施、执行开展督导、检查,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落实。
第二十二条 协会定期组织会员公司进行自律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公约成绩落实突出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协会将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公司违犯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协会作出如下惩戒:
1.在行业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录入不良行为档案;
3.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优、评先、投标资格;
4.取消其参加行业评优、评先资格;
5.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五条 会员公司触犯法律法规者,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自律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加强自律与诚信教育,增强会员的自律与诚信意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下制定行业的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联合维权平台和纠纷协调机制。当会员单位内部或与外部发生各类纠纷争议时,协会将通过各种渠道,协商解决纠纷,在必要时联合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生效。
本制度由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