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4年2月13日,在江门市开台高速路段,阮某驾驶车辆粤C*****与陈某驾驶车辆粤S*****发生追尾事件,导致两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阮某在现场拨打了交警电话进行报案,由于在高速出险,双方都没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就各自离开,阮某回到珠海后到4S进行定损,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但阮某由于没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未开具事故认定书,导致该案一直不能理赔。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与阮某解释事故认定书是判定该事故的重要凭证,并指引阮某到出险地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阮某在次日提供了相关资料,随后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开通了绿色通道以加快理赔速度。最终,在当天就成功完成了赔付。
二、案例分析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三、案例启示
在车辆索赔过程中,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证明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交通事故证明应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双方车辆信息、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并需要由交警部门出具。此外,为了顺利获得交通事故证明,建议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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