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2021年1月,F先生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一份平安守护百分百两全保险、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健享人生住院医疗费用保险A。
2000年F先生也曾在B保险公司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具体保险产品名称不详。
2022年2月F先生因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根据健享人生条款进行了赔付,赔付金额8298.05元,通过社保+平安健享人生赔付,已100%填平客户全部医疗费用。F先生再向B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
【案例分析】
如果一个人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能否就同一个保险事故向多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观点是,倾向于区分该医疗保险是费用补偿型还是定额给付型。如果是前者,则根据损失填平原则,保险公司不能支付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反之如果是定额给付型则不存在以上问题。
【保险知识科普】
根据银保监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5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允许保险公司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处取得的赔偿金额,在剩余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理赔,客观上说这种理赔模式就是损失填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这种理赔模式下,被保险人不会因为一次保险事故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重复赔偿,避免被保险人因申请理赔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能。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被保人可以在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之外获得重复给付。(平安人寿江门中支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