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邝某驾驶车辆与三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三者受伤后死亡。交警部门已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邝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三者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过调查,保险公司确认标的车改变使用性质,邝某自愿签署了放弃索赔声明书。
二、诉讼情况
一审庭审中,邝某自认是在去接网约车订单客户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在某平台公司的引导下邝某改口称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接到订单并让客户取消订单。一审法院认为无资料显示事故发生时标的车正在从事营运,因此一审判决不认可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保险公司上诉至二审,指出事故责任书上登记的事故时间存疑,且邝某在撒谎。保险公司据理力争,结合各方的陈述以及某平台上相关记录,形成证据链闭环,还原出邝某是在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真相。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本次事故是发生在网约车营运过程中,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另外,二审法院认为邝某属于因执行该平台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判决商业险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由该平台公司承担。
三、案件启示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每一笔网约车订单收费中有固定的抽成比例,该公司不仅是网约车平台的构建者,同时也是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和运营利益的享有者。因此,网约车司机在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该平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温馨提示:车辆因从事营运服务导致出行路线不固定,出行频率提高,在途时间加长,使用范围及行驶区域扩大,势必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事故概率也会显著提高。购买非营运类保险的私家车长期从事营运服务,会增加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增加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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