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2年2月,被保险人王女士因胃的上腹部疼痛、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和腹泻严重等多种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王女士通过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经理赔调查人员核实,王女士10年前在医院被诊出“胃病”后一直接受药物治疗,且在其投保前一月,因胃部不适前往门诊治疗。调查人员核实展业情况后,了解到保单代理人已在投保时向客户解释了保险责任。
调查完成后,公司评估王女士投保时未告知既往病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客户王女士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做出结论:解除保险合同,本次理赔拒付,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律法规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温馨提醒
在实际理赔案例中,由于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消费者应当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问题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的隐瞒或欺诈,对于已有疾病,保险公司会依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核保结论。若投保时因故导致保险消费者未及时做到如实告知或遗漏告知,在保单承保后,也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补充告知。
(以上内容由平安人寿江门中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