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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以案说险:理赔报销的误区
发表时间:2024-04-30 浏览次数:229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案例介绍:

客户Z先生是一位非常有保险意识的金融消费者,为了让自己拥有更全面的保险保障,自己通过对多家保险公司产品的了解,为自己购买了多款保险产品。

意外总是不经意地出现在自己身边,客户Z先生因腰摔伤导致住院治疗,经过治疗后,Z先生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正常受理了客户的理赔申请并很顺利的将保险理赔款支付给了客户。客户发现自己在其他保险公司也有同样的产品,后续也进行理赔申请,当保险公司向其索要费用发票时,客户表示发票已遗失,保险公司对于发票遗失的理赔案件进行同业排查时,发现该客户已在同业公司有过理赔申请并以赔付。

公司在收到理赔调查人员同业排查结果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客户进行沟通协调,在协调过程中详细的向Z先生解释了发票理赔原则,一张发票不能理赔两次。已经理赔过一次的发票,如果已经全额理赔,不可以再进行理赔。如果从其他保险公司理赔后,还有余额未理赔,可以提供理赔凭证分割单,下一个投保单位在理赔时会接受此凭证。最后在工作人员的劝解下,Z先生表示自己不太了解相关规定,以为自己在多家公司买了保单,就可以全部申请理赔。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Z先生,想必和大多数保险消费者有着同样的想法,认为自己的医疗费用发票可以多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其实是违背了保险补偿原则。

风险提示:

对于上述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给付比例及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的任何补偿后的余额。


(以上内容由中意人寿江门中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