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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平安人寿以案说险:保单失效的风险您了解吗?
发表时间:2024-03-15 浏览次数:256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案例简介:

A先生于2016年为家人购买了几份重疾险,但在2020年疫情期间由于经济原因没有再续交保费,期间也没有办理保单复效,导致保单永久失效。A先生的女儿于2023年患上重症肺炎,花费了三十多万元治疗费用。高额的治疗费用无疑给A先生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且因保单失效其无法获得理赔,因此李先生表示不满,投诉至监管机构,诉说保单存在销售误导。

经核实,几份保单的投保书、投保提示书、回执单都是李先生亲笔签名,回访内容也李先生也明确回答全部清楚,并未发现存在销售误导,承保材料符合公司管理要求。在保单进入缴费期时,保险公司服务人员已多次提醒缴费,保单失效后也及时做了保单失效风险提示,A先生表示均了解,但因资金困难,无法复效。现保险公司已告知李先生无法满足其全额退保的诉求,只能按照保单现金价值退保,李先生不认可。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A先生由于经济原因不能如期支付保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合同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失效满2年并未办理保单复效手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消费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长期缴费的能力,并按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

保单失效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但是复效时需要再次进行健康告知,可能会面临保费增加、延期承保或拒保的风险等,且保单观察期需要重新计算,对保单影响巨大,甚至会带来经济损失。

保单失效满两年投保人未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将永久失效,永久失效的保单只能退还保单约定的现金价值。


(以上内容由平安人寿江门中支提供)